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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泥头车二手车交易市场_海口二手农用车交易市场

tamo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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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发布新能源车新政!多个利好消息出炉!

2.国四的二手车在市场上有很多,现在还能买吗?

3.汽车被撞贬值费赔偿

海口泥头车二手车交易市场_海口二手农用车交易市场

南宁在南宁二手泥头车交易市场可以找到抽泥车。南宁二手泥头车交易市场在西乡塘区西乡塘科园大道57号的南宁天地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南宁天地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租赁。配件供应,旧机动车信息服务。代办旧机动车过户,二手车市场的经营投资管理。二手泥头车就属于旧机动车。所以南宁二手泥头车交易市场在西乡塘区西乡塘科园大道57号的南宁天地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深圳发布新能源车新政!多个利好消息出炉!

深圳集中卖车的地方挺多的,我给你介绍几个,1、延芳路东益汽车卖场;2、宝安北路华南汽车交易市场(新车二手车都有,二手车店非常多)3、香蜜湖汽车市场;4、白石路边上的鹏程宝汽车交易市场。南山月亮湾那边也有集中的卖场,但我没去过。上面提到的几个地方,鹏程宝应该是环境最舒服的,而且离滨海大道很近,可以开车出去试车,我对那个地方最有好感。

国四的二手车在市场上有很多,现在还能买吗?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注册汽车(不包含置换更新)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0%左右,至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左右,累计建成公共和专用网络快速充电桩4.3万个左右,基础网络慢速充电桩79万个左右,规范化、常态化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提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全面电动化成果,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尽快实现网约车、轻型物流车和环卫车全面纯电动化。至2025年,新能源网约车达到5.5万辆,新能源物流车达到11.3万辆,新能源环卫、泥头车达到0.8万辆,新能源公务(含警车)、国企用车达到0.5万辆。(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机关事务局、国资委、公安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二)积极鼓励私人自用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市民绿色出行意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多种手段鼓励引导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至2025年,全市新能源私家车保有量达到78万辆左右。提升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层级,完善新能源乘用车产品矩阵,从产品安全性、技术先进性和智能网联化等方面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品牌度,匹配私家车市场不断升级的新型消费需求。健全新能源乘用车市场流通机制,培育发展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及鉴定估价机构,壮大市场交易能级。(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

(三)大力建设新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大土地、电力供应保障力度,推广应用柔性充电等新型智能化充电技术,加快规划布局建设一批新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原有设施提质增效。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完善公交、物流、环卫、泥头车辆运营、停放、充电一体化保障体系,构建车辆可持续运行模式;在社会公用领域,实现市域平均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城际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私人自用和公务用车领域,以按需并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住宅小区和公共单位停车场配建慢速充电设施,保障新能源私家车和公务车日常基础充电需求,基本实现新能源汽车“桩随车布”“一车一桩”。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国资委、消防救援支队,深圳供电局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常态化安全监管机制。健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完善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包车和租赁汽车等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体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实施新能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加强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充电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整车以及关键零部件检测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与新能源车辆特点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年度检验制度(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加强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管理,督促指导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市商务局、国资委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和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及时处置消防、救灾和人员疏散等重大应急事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推进湾区(深圳)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化监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在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形成多方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报告。

(二)加大财政支持。采用直接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企业组织实施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研发创新、产业化、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新能源小汽车综合使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政策保障。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根据新能源小汽车推广情况,适时出台放宽个人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扩大个人增购新能源小汽车车型范围、动态调整燃油车指标总额等政策。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行、停车优惠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绿色交通基金,调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绿色交通积极性。(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四)保障用电用地。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含城市更新)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依法落实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环卫、工程等领域充电设施配套用地和空间预留。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环境和电力容量需求科学制定供配电保障方案,进一步简化规范用电报装手续,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保障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供电局分别负责)

(五)完善标准体系。健全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等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动力电池安全测试方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将用于营运的新能源车辆纳入营运车辆检验检测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充电设施等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定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和新能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汽车被撞贬值费赔偿

一个是商用车,也就是所谓的泥头车货车等等,这些有报废期限的,因为使用时间长,车况不佳所以都基本上没有什么人买了,都是买新的,毕竟国家对于这样商用车有政策的,黄标就目前我国实行的排放标准是国5排放标准,基本上国1国2的车已经被限制上路了,国3的车目前还没有消息,前段时间一直有传言国3车型将在2018年被限制上路,但是最新消息是国6标问题是:车辆是个耐用消费品,跑个几十万公里没有问题,可普通家用,很多人一年一万公里都跑不到。车还正当壮年呢。

以,国家也会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也就是传说中的假国四,发动机其实就是国三的,排放也不一定达标,这种车也不建议买。第二种蓝牌国四是纯国四电喷车,一般是2015年之后生产的,这种车型车况好的话可事实上,即便是国1,国2 ,国家目前的法律也没有强制报废这一说,只有引导报废。目前上牌超过15年的车,半年年检1次,合格才能上路。

也标志着全国开始实行国V排放标准啦!对于新车购买倒是没什么影响,因为从年下半年开始市面上的新车就都开始投放国V排放的了。但是对于二手车市场来说,尤其是对于国四相国寺的车辆在我们下面农村的话还是非常多的。像那些大点的城市几乎都看不到它的排放标准应该都高了。所以说二手的价格也是非常便宜车是代步工具,用来开的,能用几年,如果一个男人开了一台车超过三年都没换车,说明的问题很简单,赚的少了…题主不要纠结在一台车是国几的排放,你更应该考虑的是多赚钱。

车辆被撞可否索赔“车辆贬值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购买能力不断上升,汽车已不再是以前所谓的奢侈品,而是逐步向一种家庭代步工具转变。诚然,汽车的家庭化为现代人的起居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也正是这种变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便是因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益复杂。虽然通过《道路交通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修订,对各类纠纷的界定、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一个新的问题亟待解决,那便是车辆被撞是否可索赔汽车贬值费。本文试从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是否应列入赔付范围,相关的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浅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所谓“车辆贬值费”,顾名思义是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法》条文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赔偿项目属车辆的直接损失,法院应予支持,否则显失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二、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2007年,备受关注的宝来撞奔驰一案,奔驰车在未经碰撞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理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贬值192000元,奔驰车主将宝来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赔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贬值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车修理后,虽在外形上恢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始终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此次修理而贬值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赔偿,但该笔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法院据此判决由宝来车主承担。2008年2月,开着一辆夏利车的梁某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威乐迎面相撞。警方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将梁某告上法庭。并就“车辆贬值费”提出索赔请求。这个赔偿请求使问题一下子复杂起来。刘某认为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他的新车无端被撞,即便是修好了,必然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后经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刘某这车辆的贬值费为10700元。而让当事方梁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令他额外赔偿这笔“车辆贬值费”。可见,“车辆贬值费”的索赔不仅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屡见不鲜。三、索赔车辆贬值费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道交法》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车辆贬值费在赔偿主体、费用计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赔偿主体有待明确。虽然现在大部份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但保险的功能是以修复为原则,即修复到原来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险种,车损险也未覆盖该项内容。因此,车辆贬值费应由谁来买单,需进一步明确。二是在费用计算上有待进一步明确。车辆贬值费和维修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同,车辆贬值费有更大的弹性,在不同的汽车交易市场,车辆贬值费的评估数据都会不同,是以受案法院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还是以受损汽车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三是启动车辆贬值费索赔的条件有待明确。是否所有车辆发生事故后,均能索赔车辆贬值费,经过小小的刮擦,是否也可索赔车辆贬值费,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车辆受损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索赔车辆贬值费,但到底到何程度方可索赔,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四是在恶意诉讼和权利的正当行使的界定上有待进一步明确。当车辆贬值费一旦经法律明确列入赔偿范围后,一部份车主为索赔车辆贬值费,可能引发诉权的滥用。四、建议及对策由于目前国内立法对车辆贬值费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但具体索赔的相关细节需进一步明确,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对车辆贬值费的相关细节立法保护。一是在赔偿主体上,因现行保险市场上无此险种,且保险公司将车辆贬值的损失列入免责条款,这意味着为车辆贬值费买单的主体只能是有责任方车主。但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责任车主将车辆卖了都赔不起一辆好车的车辆贬值费的情况,如前面的宝来撞奔驰案,奔驰车贬值192000元,光贬值费都能购买一辆新的宝来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权衡双方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是解决车辆贬值费的首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将车辆贬值费纳入保险范围,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车辆贬值费,不足部份由责任车主承担,当然,保险公司可适当提高保费。二是在费用的计算上,因为市场行情的差异,导致选择评估机构的随意性,笔者认为,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指定。在评估的依据上,根据侵权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因车主在车辆所属地购买、处分车辆,其对车辆行使权利主要是在车辆所属地,因此,以车辆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作为评估依据更有利于保护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三是应尽快明确启动车辆贬值费的条件,杜绝诉权的滥用。车辆贬值费如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方可索赔残疾赔偿金。只有当车辆受损到一定程度,车辆才会贬值,受损车主才可索赔车辆贬值费。对车辆受损的程度评定,可由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启动鉴定程序,由双方车主共同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符合索赔标准方可启动评估程序。

文章标签: # 车辆 # 贬值 # 汽车